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民初37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惜真,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惜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于6月15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