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7592号之一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6710003-5,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璜土信特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迎宾路**号。
经营者:吴银春,男,1964年3月16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烟台正大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永达街757号。
法定代表人:尹国武。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璜土信特百货超市、烟台正大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