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飞达与海丰县梅陇达米拉首饰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333号
案件名称黄飞达与海丰县梅陇达米拉首饰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飞达,海丰县梅陇达米拉首饰配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333号原告:黄飞达,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代理人:张小华,广东鸿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丰县梅陇达米拉首饰配件店,经营地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梅陇农场场部。

经营者:刘友基,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黄飞达与被告海丰县梅陇仁兴首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03027××××.9)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飞达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黄飞达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