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451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华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伟,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双语教育书店,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安东路(36)号(L)。
经营者:刘春华。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双语教育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2021年6月21日,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同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