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394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红全、潘洪斌,公司职员。
被告:朱国伟,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国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