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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庄河市百汇食品商行、高永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2818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庄河市百汇食品商行、高永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庄河市百汇食品商行;高永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818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百汇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城关街道财政委水仙花园8#楼106号门市(五一南门106号)。

经营者黄伟。

被告高永涛,男,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河市百汇食品商行、高永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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