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1411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X街道办X山区*栋*楼*号。
经营者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县X镇X村*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商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8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3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