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249号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89号第三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文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晨熔健身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镇丝绸路浦江路口。
法定代表人:陈沈蓉。
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晨熔健身休闲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同年6月22日,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