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初78号原告: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严辉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千文,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国祥。
原告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国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