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09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红全,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保平镇一佛山村一组42号,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潘洪斌,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含山村陆家角24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黄世立,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浦江县黄宅镇综合市场外围**号。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世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