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王雄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4民初18709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王雄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王雄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8709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键波,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志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雄峰,住址福建省福安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卫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