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61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阳光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大街菜市场胡同九号。
法定代表人马百友。
被告徐永庆,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飞公司)诉被告北京阳光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被告徐永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奥飞公司以与被告徐永庆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