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354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维康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凤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兰强,潍坊潍城蓝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潍坊维康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万达店。
负责人:肖剑辉。
委托代理人:侯兰强,潍坊潍城蓝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栾伟,系该店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维康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被告潍坊维康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万达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