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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十八子刀剪制品有限公司与阳江市阳东小天子厨业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区赢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917号
案件名称阳江十八子刀剪制品有限公司与阳江市阳东小天子厨业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区赢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阳江十八子刀剪制品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小天子厨业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区赢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17号原告:阳江十八子刀剪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东城镇那霍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有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健国,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东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阳江市阳东小天子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十里工业城一区(裕园一路)。

法定代表人:许月发。

被告:阳江市江城区赢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富康路南方花园7栋160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锐。

本院受理原告阳江十八子刀剪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阳东小天子厨业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区赢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名称:刀座(六),专利号:ZL201030264983.2)纠纷一案后,原告阳江十八子刀剪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江十八子刀剪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十八子刀剪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98.24元,减半收取为2999.12元,由原告阳江十八子刀剪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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