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950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和,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110719353。
被告龙腾五交化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8号(四小斜对面)。
经营者黄笑。
被告深圳泰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前海金岸大厦金丰阁1206号。
法定代表人付忠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罗格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长丰苑曼域轩(主楼)2801号。
法定代表人沈素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温州市龙湾天河四通罗格朗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庄泉村繁荣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炳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龙腾五交化经营部、深圳泰牛电气有限公司、深圳罗格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天河四通罗格朗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原告慈溪市龙湾天河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