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675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双,上海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峰,男,汉族,1988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