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316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玉鑫陶瓷洁具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15号。
经营者丁玉宝。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玉鑫陶瓷洁具经销处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