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921号原告:冯征,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北京金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力平,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鑫盟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府大道中段****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杨显伟。
被告:武侯区雨点家具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小天中街**号。
经营者:杨显伟,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冯征与被告成都鑫盟家具有限公司、武侯区雨点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冯征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征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鑫盟家具有限公司、武侯区雨点家具经营部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征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冯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