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16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公稳,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宝应来厨具专营店。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宝应来厨具专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证实被告的具体身份,属诉讼主体不明确。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