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民终605号
案件名称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终6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闸镇新昌路。

法定代表人:梁耀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苗,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北郊送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兆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兵,该公司业务经理。

原审被告: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一路建委大厦。

法定代表人:XX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峰,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名称宿州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以其与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亦同意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霍 楠代理审判员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任纪敏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梦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