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295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138508-2。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会区会城广汇电讯店。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西隅路16号地下。
代表人:高万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会区会城广汇电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