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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漳州市芗城区中晖煌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6民初19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漳州市芗城区中晖煌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漳州市芗城区中晖煌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初19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学智,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中晖煌通讯店,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经营者:洪阮志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木钦,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中晖煌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 京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人民陪审员  张梓睿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傅舒惠附: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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