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知民初75号原告:株洲雅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大街129号东湖绿洲301。
法定代表人:黄杰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女,土家族,1970年10月28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兵,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焦利刚,男,汉族,1975年5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吕拥军,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株洲雅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焦利刚、吕拥军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株洲雅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雅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雅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31元,减半收取计3265.5元,由原告株洲雅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