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330号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府前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45839155197。
法定代表人:张葵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朝铸,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合家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联盟路工人文化宫北门工会大楼一楼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MA9FXT4T9F。
法定代表人:芦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合家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庭前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第2项变更为:判令平顶山市合家福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并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