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382执52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孙坚土,男,1954年7月6日生,汉族,住双辽市。
孙坚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中,双辽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38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至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愿缴纳罚金伍万元,二审改判。
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涉及对被告人罚金判项的执行,故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本院立案庭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孙坚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罚金100000.00元。
移送表未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382执5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