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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万义与薛文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4民初211号
案件名称凌万义与薛文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凌万义,薛文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211号原告:凌万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俐,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文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贻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万义诉被告薛文辉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万义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文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凌万义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文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万义撤回对被告薛文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万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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