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512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好旺达超市,住所地连江县江南乡华庆花园***楼*层(原农贸市场)。
投资人:叶小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国彬,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万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