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初6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陆陆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吕学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陆陆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