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206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水县家多旺超市。
经营场所:泗水县圣水峪镇西峪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02。
投资人:刘伟。
被告:刘伟,泗水县圣水峪镇家家旺超市投资人。
住泗水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水县家多旺超市、刘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