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967号原告:王兴兰,女,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弈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留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文昌大道与五中胡同交叉口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艳雨。
原告王兴兰诉被告周口市留卡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王兴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兴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