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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石狮市泛华电讯贸易有限公司民生路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民初118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石狮市泛华电讯贸易有限公司民生路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市泛华电讯贸易有限公司民生路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18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泛华电讯贸易有限公司民生路门市部,经营地址福建省石狮市民生路314-318号。

经营者:蔡鸿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忠,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彬,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泛华电讯贸易有限公司民生路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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