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764号原告:岑溪市新建球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大业镇古万村。
法定代表人:叶树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坤,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洪,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自勉,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门江萍,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革,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成浩,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革,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声团,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晋江市美胜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下灶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彩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宏,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玉,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剑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黄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自勉,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球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区路1218号2幢4298室。
法定代表人:门江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革,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隧隆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张掌塘96号。
法定代表人:吕成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革,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岑溪市新建球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洪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岑溪市新建球陶瓷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岑溪市新建球陶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溪市新建球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634元,减半收取46,317元,由原告岑溪市新建球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