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985号原告:河南真过瘾逍遥镇胡辣汤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香榭丽舍58号楼7单元1-3层07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欢,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杨凤花胡辣汤餐饮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6号101房,经营者朱正印,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慈圣镇桑口村委会邱楼*组***号。
原告河南真过瘾逍遥镇胡辣汤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杨凤花胡辣汤餐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真过瘾逍遥镇胡辣汤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真过瘾逍遥镇胡辣汤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南真过瘾逍遥镇胡辣汤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