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593号原告:博洛尼智能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蔡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欧瑞博洛尼橱柜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家园H栋9号。
经营者:姜秋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洛尼智能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欧瑞博洛尼橱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博洛尼智能科技(青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博洛尼智能科技(青岛)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博洛尼智能科技(青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计193.5元,由博洛尼智能科技(青岛)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