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50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柳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南角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师专路。
经营者:鲍桂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孔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刚毅,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南角楼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亦于同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