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92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号(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诉讼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知识产权首席顾问。
委托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江辉,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爱芳,女,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利惠公司为与被告陈爱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6年9月14日,原告利惠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