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1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宣联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经营者:王先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波,超市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靖江市宣联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靖江市宣联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以其已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处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靖江市宣联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靖江市宣联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靖江市宣联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