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009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贝尔特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彭世建。
被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戴杰。
原告孔玮诉被告南京贝尔特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润盛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孔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孔玮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