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5041号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创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潘东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燕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湾仔龙环商行,经营场所:珠海市湾仔南湾南路******商铺(4-750)。
经营者:黄章屏。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湾仔龙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800元,由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