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03号原告:高晶晶,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恩满,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1-22863、22864号商位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强,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大树岙村**号。
被告:王林强,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1-22862号商位经营者。
原告高晶晶与被告王恩满、王林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高晶晶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晶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晶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晶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