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6988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虹桥亿宏超市,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黎明村西路***号。
经营者:郑建飞,男,1968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虹桥亿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