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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武义同花顺扑克有限公司、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初601号
案件名称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武义同花顺扑克有限公司、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武义同花顺扑克有限公司,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新玛特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601号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环城东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景华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梦,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武义同花顺扑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

法定代表人:徐惠军。

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青三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牛钢。

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新玛特购物广场,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世纪广场27号。

负责人:唐振驿。

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武义同花顺扑克有限公司、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新玛特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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