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628号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4218号。
法定代表人姚文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建华鸿达文具用品经销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村南东五环新东郊商城西2-B018、B019。
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华鸿达文具用品经销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建华鸿达文具用品经销部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建华鸿达文具用品经销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