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76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泉中韵茶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汪敏,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协会与被告历城区泉中韵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