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503号原告:宁波特甘仕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田会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洋,宁波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向飞,宁波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易璐达汽配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湘明,宁波理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代理人。
被告:宁波汉嘉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云龙,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寅,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特甘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易璐达汽配有限公司、宁波汉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特甘仕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特甘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