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377号原告:项志华,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燕,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涛,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
被告:高发国,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军,男,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项志华诉被告高发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志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项志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项志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