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045号之一原告: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卢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美、郝传鑫,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特展思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罗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谭传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特展思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