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257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知函,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帝园商城,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帝园商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