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506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迁迁(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环(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兰陵公馆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胜利街***号兰陵新天地*栋*层*室。
经营者杨雪风,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兰陵公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兰陵公馆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54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