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64号原告:盐城朗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城华尔杰实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李菊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啸虎,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嘉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浦卓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标,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商士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芳,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朗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嘉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华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盐城朗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盐城朗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朗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盐城朗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